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车位场地使用费,其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各县(市)、陵城区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车位场地使用费,其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各县(市)、陵城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