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修订),对调整土地出让年限用地的地价计收标准、整合用地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地价计收标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为全面梳理完善我市土地项目在取得改变土地取得方式、土地性质、用地位置以及土地合宗等可能造成的土地年限调整处理方式,相关部门于2017年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目前该意见已过施行有效期,且其中涉及的部分地价标准已变更,因此我们对其进行了修订.”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王朝晖介绍说.
意见(修订)将第一条第(一)项涉及调整土地出让年限用地的地价计收标准修订概括为原则性意见,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或改为出让的,按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地价管理规定补缴地价款.同时对第一条第(三)项“珠海保税区、洪湾商贸
物流中心等转型项目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按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审批办法规定执行”的规定予以删除.
意见(修订)细化了整合用地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地价计收标准,将原政策中“用地单位申请补缴地价予以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则按照受理补缴地价时的地价管理规定的地价标准年平均值,计收应缴地价后,调整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中涉及的地价计收问题,进一步明确为“用地单位申请补缴地价予以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则按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计收应缴地价后,调整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
此外,意见(修订)明确了适用范围、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等问题.